5.9.1 气体灭火系统维修
c)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法定的灭火剂充●装机构或气瓶检验机构进行;
d) 每次灭火后应由法定充装机构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9.2 气体灭火系统保养
c) 盛装IG541、IG100、IG01、IG55气体的钢♂制无缝气瓶,自灭火剂充装之⌒日起,每满五年的前一个々月,应委①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气瓶及容器¤阀检验♀1次,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
d) 盛装七№氟丙烷、二氧⌒ 化碳气体的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或气瓶,自灭火剂充装之日起,每满三年的前一♂个月,应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气瓶及容器阀检验1次,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由具备灭火剂充装资质的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灭火剂。